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79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
场1号楼29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
1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鉴于公司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从文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参选,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名增补何嘉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5月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
2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2: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
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29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潘肇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1814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67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803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48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11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58035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915%。
3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76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76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76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61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76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65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5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76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17587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50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761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9854%;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50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7%;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61709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1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698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9%;反对1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非独立董事:潘肇英
表决情况:同意34081346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56%。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8024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的54.1498%。
根据表决结果,潘肇英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2、候选非独立董事:卢国枨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卢国枨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3、候选非独立董事:莫静怡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莫静怡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4、候选非独立董事:杜增明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杜增明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5、候选非独立董事:何嘉华
表决情况:同意3408134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80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8效表决权的54.1498%。
根据表决结果,何嘉华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6、候选非独立董事:吴仲起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吴仲起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独立董事:王雍君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7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5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王雍君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2、候选独立董事:蓝裕平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蓝裕平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3、候选独立董事:惠丽丽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9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惠丽丽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十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候选监事:罗晓红
表决情况:同意34080346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7924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279%。
根据表决结果,罗晓红当选公司监事。
2、候选监事:何丽菊
表决情况:同意34081346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1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80249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1497%。
根据表决结果,何丽菊当选公司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殷雄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戎魏魏
______________黄路阳
本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33层,邮编:5106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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