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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6年0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上述内容,且公司已经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05月18日10:0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68

号科技服务中心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网络投票

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575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1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6709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65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956%。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3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88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60%;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5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0618%;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098%。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88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60%;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5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0618%;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098%。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8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60%;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5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0618%;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3098%。

4(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8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60%;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5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0618%;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3098%。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8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60%;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5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0618%;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098%。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96%;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1364%;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353%

(七)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3838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96%;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1364%;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353%。

(八)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96%;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1364%;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353%。

(九)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8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196%;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4690%;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6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0.1364%;反对1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284%;

弃权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353%。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翁冠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6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788股,占出席会议中

6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24%。

根据表决结果,翁冠枢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翁瑶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6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0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08%。

根据表决结果,翁瑶焜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郑朝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03%。

根据表决结果,郑朝晖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5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71%。

根据表决结果,李忠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杨成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9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3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77%。

根据表决结果,杨成显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6、关于选举程国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9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3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77%。

根据表决结果,程国鹏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侯浩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2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51%。

根据表决结果,侯浩杰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易永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2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46%。

根据表决结果,易永健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贺喜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42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46%。

根据表决结果,贺喜明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卜德洪

负责人:孙瑜经办律师:陈佳维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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