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SHG20160035-00035号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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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 10月 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浙江省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明根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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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739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48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09%;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53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含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共计15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17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63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9%;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5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53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5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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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股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4%;反对股
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包含10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反对股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0%;反对股
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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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股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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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4%;反对股
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5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6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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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7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8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09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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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股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4%;反对股
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4%;
弃权股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0筹资成本分析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0%;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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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0%;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
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关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1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1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8.《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
1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10.《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11.《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99.9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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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1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包含5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2.0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2.02《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
1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2.0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2.04《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1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股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2.05《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股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1%;反对股
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9%;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13.《关于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907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股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708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6%;反对股
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4%;
弃权股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议案获审议通过。
16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梁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