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固定董事职务津贴领取。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公司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
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配合新的年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九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及补偿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
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