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证券简称:中坚科技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4日(股东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28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股的45.6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62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股的
45.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股的0.3584%。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4800000股的0.35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4800000股的0.358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梁好、傅佚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4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9%;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7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1%;反对5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08%;反对5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87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20%;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9%;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9%;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素权先生担任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9%;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9%;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9%;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梁好、傅佚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