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209号
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
吴明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斌,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浙处罚字〔202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本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在2024年年度报告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
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7.1.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副总经理鲍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
—2—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坚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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