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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79证券简称:中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会立案字01120260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相关公告。

2026年8月1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先生、戴勇斌先生、鲍嘉龙先生: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 11月 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 2月 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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