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16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情况紧急,需要3日内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 方面专家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