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证券简称:可立克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
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178人,代表股份299505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88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
227557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8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5人,代表股份719483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06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5人,代表股份
147484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147483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3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2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56%;反对1386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9%;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60%;反对1386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28%;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2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68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00%;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4%;弃权950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1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6%;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41%;弃权950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6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03%;反对433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1%;弃权9502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2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44%;反对433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80%;弃权9502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7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68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00%;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4%;弃权9502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3%;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41%;弃权9502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7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35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91%;反对433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4%;弃权95346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8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6%;反对433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28%;弃权95346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8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49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6%;反对433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5%;弃权9520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5%;反对433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55%;弃权9520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49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7%;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4%;弃权95207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5%;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41%;弃权95207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48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4%;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4%;弃权952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1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0%;反对433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41%;弃权952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64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8%;反对433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2%;弃权9521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5%;反对433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01%;弃权9521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5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