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证券简称:凯龙股份公告编号:2026-00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
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24人。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2907838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0.5823%。
3.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需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2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适格性、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年9月30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不含暂缓授予部分),向33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868.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2月9日上市。
8.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月6日上市。
10.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1.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2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4月26日上市。至此,公司已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340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50.85万股。
12.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19日上市流通。
14.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019股。2024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15.2025年1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5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月16日上市流通。17.2025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回购注销2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8019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8.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5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9月9日上市流通。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授予价格
授予日期授予数量(万股)授予人数(人)备注(元/股)
2022年11月23日5.36868.35333首次授予
2022年12月28日5.36534第一批暂缓授予
2023年4月17日5.3629.53第二批暂缓授予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1.2024年12月19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2025年1月16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2025年9月9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4.本次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及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及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2月9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8日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6年1月5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限售期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限售期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限售期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件。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售条件。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为基数,2023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指标司净利润增长率269.15%且不低于同行业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平均水平20.53%;
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且不低 2、2023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3.70%为33.31%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司平均水平17.13%;
3、2023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6.46%,不超过70%。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本次拟授予的327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励对象因合同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的全部限制考核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标准系数1.00其余32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等相关手续。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本次共计32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07838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823%。具体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姓名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罗时华董事长216.930033%
刘哲副总经理144.620033%
卢卫东副总经理144.620033%
韩学军总工程师103.300033%
李家兵安全总监144.620033%
孙洁董事会秘书144.6200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8728.71
(6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802.85262.073833%
(318人)合计(324人)889.85290.7838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24名激励对象办理持有的2907838股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限、条件均已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决议;
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