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凯龙股份: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17层1710、1711、1712号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会法字[2025]第7号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接受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丁雅阑律师(以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炜衡律师在股东会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1-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以下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以下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载《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

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11日14:30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一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1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时华先生主持。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炜衡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3人,代表股份

13551340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7.137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3319970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6742%。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23137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4633%。

-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

3778338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7566%。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炜衡律师在股东会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炜衡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4-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炜衡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3503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反对3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045%;反对3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7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2%。

(2)《关于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135025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反对3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弃权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5-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290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790%;反对3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41%;弃权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0%。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炜衡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炜衡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