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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17层1710、1711、1712号

邮编:518052

目录

释义 3

第一节引言 5

第二节正文 7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主要内容. 9

三、结论意见 12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凯龙股份、公司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计划》 指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炜衡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数字存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炜衡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及炜衡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炜衡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炜衡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炜衡律师已经对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承诺:公司已向炜衡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炜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披露和提供,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炜衡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证明、声明、答复或政府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出判断。

(五)炜衡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中有关的中国境内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炜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时,不表明炜衡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炜衡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炜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炜衡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适格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2022年9月30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九)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十一)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二)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历次授予的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元/股) 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人数(人) 备注

2022年11月23日 5.36 868.35 333 首次授予

2022年12月28日 5.36 53 4 第一批暂缓授予

2023年4月17日 5.36 29.50 3 第二批暂缓授予

2.本次解除限售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所获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4月26日,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4月25日届满。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469号”《审计报告》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010209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公告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炜衡律师网络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1)0101240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0100772号”《审计报告》、对标企业公告的审计报告,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18.89%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11.10%;2022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28.58%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13.67%;2022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9.78%,不超过70%,满足本次解除限售公司业绩考核层面的要求。

4.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年度考评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的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3名,本次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为9.73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95%。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限和条件均已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限和条件均已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炜衡律师及炜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炜衡公章后生

效。

(此页无正文,系《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宇华

邓薇

苗宝文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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