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证券简称:万里石公告编号:2024-028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6月13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85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22.5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1月21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20名
激励对象授予60.5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的公告》。9、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6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84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4.3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20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1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上述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为148.1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注销期权的原因、数量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鉴于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8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本次注销涉及股票期权共计148.10万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及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
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前述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