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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万里石 --%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和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发,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使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子公司的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足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与执行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分红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应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1、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

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规划进

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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