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除外部董
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由基本薪酬、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浮动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浮动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新增公司除外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计发薪酬,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除外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新增
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
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新增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浮动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具体依据《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实施。
因新增部分条款而调整对应了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