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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1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银宝山新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银宝山新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在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

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银宝山新董事长贺飞先生主持,

1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银宝山新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823046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38.099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均为2025年9月9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银宝山新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4913600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37.310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3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9446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0.7888%。

(三)银宝山新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74300股同意、2515046股反对、33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502%、1.3320%、0.01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65500股同意、2523846股反对、33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55%、1.3366%、0.01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64100股同意、2515346股反对、33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48%、1.3374%、0.01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7474246股同意、1307400股反对、41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857%、0.6924%、0.0219%。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64600股同意、2530246股反对、282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51%、1.3400%、0.0149%。

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79400股同意、2515046股反对、28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529%、1.3320%、0.015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65300股同意、2525346股反对、32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54%、1.3374%、0.017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7477146股同意、1317300股反对、28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872%、0.6976%、0.015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58800股同意、2531846股反对、32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20%、1.3409%、0.017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78600股同意、2515846股反对、28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525%、1.3324%、0.01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38000股同意、2516446股反对、68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310%、1.3327%、0.036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6257700股同意、2531746股反对、33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414%、1.3408%、0.01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7460546股同意、1333900股反对、28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784%、0.7064%、0.015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187462946股同意、1317300股反对、42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797%、0.6976%、0.022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伟坚

经办律师:戴毅

经办律师:邓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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