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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

经营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1(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经营层以及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需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

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2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经营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

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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