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证券简称:银宝山新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188875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4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0人,代表股份5461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人,代表股份54617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人,代表股份5461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0%。
7、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审议情况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06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
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4%;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06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
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4%;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4%;
反对3703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6%;弃权
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91%;反对3703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15%;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1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3%;
反对370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7%;弃权
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73%;反对370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33%;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3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
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23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78%;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1851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5%;
反对370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7%;弃权
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57%;反对370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33%;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6%;
反对3776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6%;弃权
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00%;反对3776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1491%;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3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
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7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0%;反对1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0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2%;
反对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8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52%;反对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0%;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6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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