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1-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14:30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华源创新中心20幢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44名,所持股份总数1127821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3.929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名,所持股份总数1106233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280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41名,所持股份总数21588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0.64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2-法律意见书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0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49%;
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8%;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7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4623%;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03%;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73%。
本议案获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31%;
-3-法律意见书
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8%;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3697%;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03%;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600%。
本议案获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50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5%;
反对74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60%;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7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9163%;反对7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4480%;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357%。
本议案获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68%;
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31%;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0424%;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29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281%。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72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6%;
-4-法律意见书
反对152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48%;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9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3124%;反对15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426%;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45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72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5%;
反对150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37%;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9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3078%;反对150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9824%;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098%。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4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83%;
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6400%;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03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1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25%;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7%;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2920%;反对1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769%;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311%。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58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03%;
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3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2700%;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73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计提资产及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8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95%;
反对180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97%;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6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0913%;反对180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3436%;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51%。
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78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79%;
反对9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26%;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1871%;反对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172%;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956%。
本议案获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60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8%;
反对10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8%;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6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71%;反对103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960%;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4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81%;
反对118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5%;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6337%;反对11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09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4.《关于制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3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79%;
反对125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1%;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9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0964%;反对125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8058%;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7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卢剑覃国飚
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