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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中伦律所关于华源控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1-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14:30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华源创新中心20幢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44名,所持股份总数1127821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3.929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名,所持股份总数1106233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280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41名,所持股份总数21588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0.64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2-法律意见书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0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49%;

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8%;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7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4623%;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03%;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73%。

本议案获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31%;

-3-法律意见书

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28%;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3697%;反对11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703%;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600%。

本议案获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50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5%;

反对74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60%;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7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9163%;反对7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4480%;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357%。

本议案获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68%;

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31%;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0424%;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29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281%。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72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6%;

-4-法律意见书

反对152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48%;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9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3124%;反对15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426%;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45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72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5%;

反对150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37%;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49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3078%;反对150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9824%;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098%。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4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83%;

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6400%;反对1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03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1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25%;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7%;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2920%;反对1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769%;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311%。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58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03%;

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3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2700%;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73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计提资产及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8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95%;

反对180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97%;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6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0913%;反对180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3436%;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51%。

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78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79%;

反对9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26%;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1871%;反对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172%;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956%。

本议案获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60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8%;

反对10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18%;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6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71%;反对103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960%;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4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81%;

反对118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55%;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6337%;反对11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09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70%。

本议案获通过。

14.《关于制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33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79%;

反对125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11%;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9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0964%;反对125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8058%;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7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卢剑覃国飚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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