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1-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9:00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199号华源创新中心20幢1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37名,所持股份总数11686660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6.135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7名,所持股份总数
11160086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507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0名,所持股份总数526573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8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法律意见书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76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29%;
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67%;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5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568%;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745%;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86%。
本议案获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70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74%;
反对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2%;弃权35500股,占出-3-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6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543%;反对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771%;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86%。
本议案获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414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134%;
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510%;弃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91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7634%;反对4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5703%;弃权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63%。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518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360%;
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377%;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6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51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36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377%;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263%。
关联股东李志聪、陆林才、邵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70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75%;
反对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2%;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6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559%;反对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771%;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7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68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61%;
反对5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81%;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03%;反对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002%;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95%。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7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42%;
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7%;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54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809%;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553%;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8%。
本议案获通过。
-5-法律意见书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448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21%;
反对383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78%;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3010%;反对383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1352%;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8%。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68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61%;
反对5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81%;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03%;反对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9002%;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95%。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806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7%;
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83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406%;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924%;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70%。
-6-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768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161%;
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36%;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03%;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27%;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67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朱强钟婷
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