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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1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鹭燕医药”)的委托,指派程濂、吴茜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所有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2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鹭燕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本次股东会由鹭燕医药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并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

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32人,所代表的鹭燕医药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903944股,占鹭燕医药总股份的39.61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283709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3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0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44%。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3根据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刊载的《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与董事会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5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3%;反对37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

弃权1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5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0%;反对37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

弃权1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3.《关于202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1%;反对3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7%;

弃权1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4.《关于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7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反对382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

弃权1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9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15%;反对382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19%;弃权

1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6%。

5.《关于续聘2026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77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8%;反对37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5%;

弃权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9353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86%;反对37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42%;弃权

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2%。

6.《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42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1%;反对40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

弃权1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58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667%;反对40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37%;弃权

1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6%。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49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0%;反对42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66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67%;反对42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54%;弃权

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78%。

议案1至议案5、议案7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同意,达到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要求。

议案6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达到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5(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张子辉见证律师(签字):

程濂吴茜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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