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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建艺: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ST建艺 --%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邮编:518035

电话:0755-33988188传真:0755-33988199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第451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并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3人,代表股份50409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839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01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2087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8项子议案,其逐项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42.0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2.05《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037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3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9%;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2.0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029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73%;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6%。

52.07《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5029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2%;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85%;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3%。

2.08《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5037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0%;反对3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姜德源

经办律师:

黄和楼高巧儿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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