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 建艺 公告编号:2025-08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5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
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9619603股,占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总数的31.0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321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129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0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10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9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56%;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89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91%;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8%。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
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38%;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9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7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4%;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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