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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瑞尔特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42/JW/kw/cm/D19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

12日14:00在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18号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一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6994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4SH7200142/JW/kw/cm/D19 2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7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31%;反对1390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9%;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7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31%;反对1390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9%;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三)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635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91%;反对1332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42/JW/kw/cm/D19 31.2457%; 弃权 26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四)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4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51%;反对139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8%;弃权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五)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605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1%;反对133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8%;弃权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六)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58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9%;反对1384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9%;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七)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确认董事长罗远良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105517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192%;反对1401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5%;弃权7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4SH7200142/JW/kw/cm/D19 4数的 0.0713%。

2.关于确认副董事长王兵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10550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115%;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92%。

3.关于确认董事张剑波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115%;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92%。

4.关于确认董事邓光荣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5.关于确认董事罗红贞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6.关于确认董事童华辉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4SH7200142/JW/kw/cm/D19 5表决结果: 同意 10550728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7.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陈培堃先生2024年度津贴总额及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8.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黄兴孪先生2024年度津贴总额及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9.关于确认独立董事罗立国先生2024年度津贴总额及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10.关于确认离任董事王小英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的议案

24SH7200142/JW/kw/cm/D19 6表决结果: 同意 10550728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11.关于确认离任独立董事邹雄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12.关于确认离任独立董事肖珉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13.关于确认离任独立董事郑永宽先生2024年度薪酬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7%;反对140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93%;弃权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10%。

14.关于确认监事会主席崔静红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9%;反对13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862%;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4SH7200142/JW/kw/cm/D19 7总数的 0.1039%。

15.关于确认监事卢瑞娟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9%;反对13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862%;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39%。

16.关于确认监事吴玉莲女士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099%;反对137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862%;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39%。

(八)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7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8%;反对1312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0%;弃权1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605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5%;反对1311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6%;弃权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

24SH7200142/JW/kw/cm/D19 8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42/JW/kw/cm/D19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翁晓健律师赵婧芸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24SH7200142/JW/kw/cm/D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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