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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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76-7号
致: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坚朗五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票期权授予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一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暨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二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三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第四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称“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以下称“本次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授予法律意见书》《第一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第二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第三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第四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授予法律意见书》《第一个行权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坚朗五金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坚朗五金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坚朗五金提供的有关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6月17日,坚朗五金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因公司层面2025年度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五个行权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共计88.3464万份由公司注销;94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共计5.4232万份。上述合计93.7696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将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已无剩余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坚朗五金就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本次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坚朗五金《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5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五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5.00%。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根据坚朗五金《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故本次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所有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五个行权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88.3464万份将由公司注销。
根据坚朗五金《激励计划》规定,行权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对应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截至2026年6月17日,94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共计5.4232万份,该等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因此,本次注销总计93.7696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已无剩余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事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坚朗五金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本次注销事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利国
赵耀
付雄师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