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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4 00:00 查看全文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

理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规定为基础,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确定其薪酬,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金。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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