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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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负责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前,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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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
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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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项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十)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一)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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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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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6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披露。
第三章重大信息、未公开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未公开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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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并与公司签订协议,承诺接待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并明确陪同接待人员的职责,协议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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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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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章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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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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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且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章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四十六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
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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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
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在发生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发生的当日报告深交所。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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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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