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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智控: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95证券简称:永和智控公告编号:2025-082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璞女士

1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0378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8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43222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7155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2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

权代表共计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38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7%。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胡玄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35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2同意371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2%;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356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3716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5%;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1%。

3、审议通过《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孙公司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29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1%;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365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63%;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6%;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曾春鸣律师、段青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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