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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1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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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2/FY/2025-6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第1页共10页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5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2日13:30在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礼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2页共10页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5年6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0805556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97%。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62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6780870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632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75864278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80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3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11177878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3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第3页共10页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预计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

6.02预计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6.03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自营投资限额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2024年度公司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情况专项说明》以及《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第4页共10页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67104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0%;反对4346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弃

权44137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417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3%;反对4346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1%;弃权4413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6%。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67065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7%;反对4326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9%;弃

权4472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第5页共10页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379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28%;反对4326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3%;弃权4472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9%。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66849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3%;反对4321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5%;弃

权4693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162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4%;反对432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4693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9%。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6666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0%;反对4467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9%;弃

权47277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983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71%;反对4467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4727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8%。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的议案》

第6页共10页表决情况:同意11672362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2%;反对42056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弃

权4422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549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8%;反对4205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4%;弃权4422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预计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

表决情况:同意702534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46%;反对4140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2%;弃

权450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5343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6%;反对4140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2%;弃权4503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表决议案回避投票。

表决结果:通过。

6.02预计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11671725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7页共10页99.2608%;反对4169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6%;弃

权4522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486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8%;反对416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3%;弃权4522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

表决结果:通过。

6.03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1080695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51%;反对4200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6%;弃

权45679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6009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5%;反对4200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4%;弃权4567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表决议案回避投票。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自营投资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6903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0%;反对4227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弃

权4732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217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1%;反对422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第8页共10页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5%;弃权473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6803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4%;反对431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弃

权47502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116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9%;反对431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2%;弃权475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9%。

表决结果:通过。

9.《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66798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0%;反对4277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8%;弃

权4788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11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2%;反对4277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5%;弃权4788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3%。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第9页共10页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第10页共10页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余平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卓檀李睿智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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