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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债券代码:149612.SZ 债券简称:21 一创 02

债券代码:149767.SZ 债券简称:22 一创 02

债券代码:148014.SZ 债券简称:22 一创 04

债券代码:148471.SZ 债券简称:23 一创 01

债券代码:148575.SZ 债券简称:24 一创 01

债券代码:148847.SZ 债券简称:24 一创 02

债券代码:524097.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01

债券代码:524098.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02

债券代码:524171.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04

债券代码:524313.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06

债券代码:524314.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K1

债券代码:524486.SZ 债券简称:25 一创 K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做承诺或声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1一创02”)、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22一创0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2一创04”)、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3一创0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4一创0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4一创0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5一创0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5一创0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5一创0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5一创0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

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5 一创 K1”)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25一创 K2”)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于2025年12月26日公告《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上

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号),并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号),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11月1日和2025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12月25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5〕26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就一创投行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

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283.02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

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

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与发行人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发行人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临时受托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决定书》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发行人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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