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1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2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3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
4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5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或者其全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全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7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8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当关联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9(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10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报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报告文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报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
11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章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全资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不定期报告:全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三条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全资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全资子公司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全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
12在会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并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三)全资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公司负责所有全资、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全资、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全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14第六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5层;邮编:610041),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三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承担如下
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三)负责收集各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五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专门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16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参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17第九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章处罚
第九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