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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水华: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

立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治理和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各被审计单位应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

的干涉;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4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内部审计

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的专

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4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调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在审计过程中有对重大事项的漏查或有失实情况,应负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如下:

4(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策略、运营规划、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通过现场走访、盘点、函证等程序检查有关资产情况;有权就审计事

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核实,并获取相关证明材料或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说明;

(三)可随时调阅、抽查有关的原始单据、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监督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已通过审议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项目由内审机构自主安排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对分、子公司、基地等进行审计时,内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内部合适

人选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3、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4员提出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落实整改结果。

4、在审计过程中,内审机构人员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终结,

内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报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定稿,视情况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报审计委

员会审定后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内审机构整理归档备查。

6、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加强审计档案管理,逐步实施审计信息化;对审计工作底稿、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评价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内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等行为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纠正,或予以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纠正,或予以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4的;

(三)违反本制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采购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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