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证券简称:帝欧水华公告编号:2025-145
债券代码:127047债券简称:帝欧转债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
际大厦 A座 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江先生
1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454139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016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1439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50%。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人,代表股份
2170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170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杨雨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采取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部分管理制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9%;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
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2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8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9%;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
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56%;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2%;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9%;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
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56%;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2%;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8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4%;反对4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3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4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00%;反对4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48%;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8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4%;反对4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4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00%;反对4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524%;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6%。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9%;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
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8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
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6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72%;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64%。
1.08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3%;反对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
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51%;反对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85%;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反对3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
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59%;反对3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87%;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杨雨佳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5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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