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2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4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4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5
第六章附则.........................................5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如有需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应在移交完成后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对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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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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