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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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决策程序..........................................4
第五章议事规则..........................................6
第六章附则............................................7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该等董事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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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五)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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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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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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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会议相关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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