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7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8
第五章附则.............................................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适用于《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累计计算规则,适用于《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面谈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证券投资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