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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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五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郑馨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北京时间14:5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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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4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72237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45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
71754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28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20人,代表股份48375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177%。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04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0%;反对
16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9%;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068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6%;反对
1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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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事项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8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5331%;反对161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2595%;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74%。
经查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3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第2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余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温晓军赵旭东郑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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