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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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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张瑞琛律师、王燕梅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北京时间14:5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

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7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78715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00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

78045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60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43人,代表股份67002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4401%。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15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1%;反对

18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1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9%;反对

18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4%;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14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1%;反对

18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21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9%;反对

17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弃权1956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12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3%;反对

1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1956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

6.《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9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2%;反对

18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6%;弃权2766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7.《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5313%;反对18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18%;弃权27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368%。

8.《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3486%;反对189040

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900%;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614%。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4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8%;反对

19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0%;弃权8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2%。

经查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

第7项、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温晓军张瑞琛王燕梅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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