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暨 2023年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 9月 9日;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6年 9月 23日;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4.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03元/股;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75人;
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1、2026年 7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 7月 22 日至 2026年 8月 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 8月 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 8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6年 8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 9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6年 9月 9日;
(三)授予价格:14.03元/股(调整后);
(四)授予数量:204.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
(五)授予对象及人数:75 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倪达明 董事、副总经理 10 4.90% 0.04%
李磊 董事 10 4.90% 0.04%
董荣璋 职工代表董事 5 2.45% 0.02%
刘海平 副总经理 8 3.92% 0.03%
张有军 副总经理 5 2.45% 0.02%
沈妹 财务总监 5 2.45% 0.02%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69人) 161.195 78.94% 0.70%
合计 204.195 100% 0.89%
特别说明:1、包括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内,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六)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6-2028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以营业收入为考核目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 (亿元) (亿元)期
对应考核 目标值 触发值 对应考核 目标累计值 触发累计值
年度 (Am) (An) 年度 (Bm) (Bn)
第一个解
2026年 16.50 15.00 2026年 16.50 15.00
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
2027年 18.50 16.50 2026年~2027年 35.00 31.50
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
2028年 20.50 18.50 2026年~2028年 55.50 50.00
除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2)上述公司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A≥Am X1=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值(A) An≤A<Am X1=80%
A<An X1=0
B≥Bm X2=100%
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实现值(B) Bn≤B<Bm X2=80%
B<Bn X2=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X=MAX(X1X2)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八)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主要依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A(优秀)、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前,公司实施了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派息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以及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4.18元/股调整为 14.03元/股。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本次授予并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与公司内部公示的名单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9月 1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328号
的验证报告:贵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6 年 8月10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参与人数为 75 人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贵公司股票 2041950股,授予价格为 14.03元/股,资金总额为 28648558.50元。
截至 2026年 9月 8日止,贵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实际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金额合计贰仟捌佰陆拾
肆万捌仟伍佰伍拾捌元伍角(¥28648558.50)。
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9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6年 9月 23日。
八、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3829300 49.57% +2041950 115871250 50.46%
其中:高管锁定股 113829300 49.57% 0 113829300 49.57%
股权激励限售股 0 0 +2041950 2041950 0.8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5802700 50.43% -2041950 113760750 49.54%
三、总股本 229632000 100.00% 0 229632000 100.00%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9日,以授予日收盘价 27.76元/股对授予的 2041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2803.60万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数量 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4.195 2803.60 607.45 1448.53 560.72 186.91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公司 2023年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一)2023年回购股份概况公司于 2023 年 8月 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3年 12 月 25日,公司该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该次回购实际回购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04195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89%,最高成交价为 22.7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0.51 元/股,成交均价为
21.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4872574.92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12月 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2023年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暨处理完成情况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2041950股全部来源于公司通过上述回购
计划回购的股份。上述 2023年回购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成,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实际用途与回购方案载明用途保持一致,不存在违反股份回购相关监管指引的情形。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回购均价差额的处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回购均价差额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的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一、备查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328号)。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