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0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内部审计室,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负责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
1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内部审计,出具内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
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抄报董事会;
(六)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
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人员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四章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3(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组织季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协调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四)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季度审计
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
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展。
第二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进行确认。被审计方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并跟踪督促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4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
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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