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0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取得收益为目的,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1页共6页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八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指导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2页共6页(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
第3页共6页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
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
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议案,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未公开信息的对外公布,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送事宜。
第四章项目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4页共6页第二十三条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
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项目审批机构报告;由审批机构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由股东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室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审议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项目(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且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第5页共6页(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