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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02证券简称:洪汇新材公告编号:2024-01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

(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

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1、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350318.93114899.342465218.27

递延所得税负债921268.13119349.431040617.56

未分配利润296928499.40-4450.09296924049.31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2043330.95-9821.9412033509.01

2、对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财务报表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350318.932350318.93

递延所得税负债921268.13921268.13

未分配利润305327916.02305327916.02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2043330.9512043330.95

3、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039821.4622424.722062246.18

递延所得税负债51532.1936696.7588228.94

未分配利润264254031.18-14272.03264239759.15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3213030.6714272.0313227302.70

4、对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财务报表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039821.462039821.46

递延所得税负债51532.1951532.19

未分配利润269926238.86269926238.86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3213030.6713213030.67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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