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洪汇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02证券简称:洪汇新材公告编号:2026-03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并于2026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1号)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9798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92%。(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383000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7415886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6760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22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1282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122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6%。

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91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64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71%;反对64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63%;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奥旗、邰恬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