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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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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13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1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38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浩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

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677583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2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27840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5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349742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336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A股,下同)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99名,代表股份共计2349742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6.164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24403599.6116%2430000.1777%2883000.2108%

A股 中小投 22966128 97.7389% 243000 1.0342% 288300 1.2269%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24453599.6116%2430000.1777%2883000.2108%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24403599.6116%2430000.1777%2883000.2108%

A股 中小投 22966128 97.7389% 243000 1.0342% 288300 1.2269%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24453599.6116%2430000.1777%2883000.21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50073599.7992%2430000.1777%316000.0231%

A股 中小投 23222828 98.8314% 243000 1.0342% 31600 0.1345%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50123599.7992%2430000.1777%316000.023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48233599.7858%2553000.1867%377000.0276%

A股 中小投 23204428 98.7531% 255300 1.0865% 37700 0.1604%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48283599.7858%2553000.1867%377000.027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2320372898.7501%2573001.0950%364000.1549%

A股 中小投 23203728 98.7501% 257300 1.0950% 36400 0.1549%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2320422898.7501%2573001.0950%364000.1549%

庄浩、庄澍、张和平、贺静颖、陆它山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

113277907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履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1781026086.1341%1893177513.8415%333000.0243%

A股 中小投 4532353 19.2887% 18931775 80.5696% 33300 0.1417%资者

H股 整体 0 0.0000% 500 100.0000% 0 0.0000%

合计11781026086.1338%1893227513.8418%333000.02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2321582898.8016%2483001.0567%333000.1417%

A股 中小投 23215828 98.8016% 248300 1.0567% 33300 0.1417%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2321632898.8016%2483001.0567%333000.1417%

庄浩、庄澍、张和平、贺静颖、陆它山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法律意见书

113277907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499140398.6957%5526000.4040%12313320.9003%

A股 中小投 21713496 92.4080% 552600 2.3517% 1231332 5.2403%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499190398.6957%5526000.4040%12313320.90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1975769287.5580%1699564312.4260%220000.0161%

A股 中小投 6479785 27.5766% 16995643 72.3298% 22000 0.0936%资者

H股 整体 0 0.0000% 500 100.0000% 0 0.0000%

合计11975769287.5576%1699614312.4263%220000.016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6年度境内外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49333599.7938%2487000.1818%333000.0243%

A股 中小投 23215428 98.7999% 248700 1.0584% 33300 0.1417%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49383599.7938%2487000.1818%333000.0243%法律意见书1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51033599.8063%2430000.1777%220000.0161%

A股 中小投 23232428 98.8722% 243000 1.0342% 22000 0.0936%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51083599.8063%2430000.1777%220000.016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整体13649693599.7965%2431000.1777%353000.0258%

A股 中小投 23219028 98.8152% 243100 1.0346% 35300 0.1502%资者

H股 整体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13649743599.7965%2431000.1777%353000.0258%

议案11、12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小迪

________________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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