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 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41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41号
致: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5月17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5年6月5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 3666号双子星广场 A2东塔楼 39层丰元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87135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112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7983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反对 2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7%;弃权 61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68314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
反对2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弃权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68312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3%;
反对2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2%;弃权2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8313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
反对2854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8572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1%;
反对25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8%;弃权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2.05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77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7%;弃权384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7866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0%;
反对31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3%;弃权2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7866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
反对3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2%;弃权2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867842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3%;
反对2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7%;弃权65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8000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5%;
反对3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32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2.10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7823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
反对2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6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1修订《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7952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0%;
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弃权8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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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丁伟_______________
王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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