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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一揽子交易,《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5

财务顾问意见................................................6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8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9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10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0

八、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11

九、对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11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11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2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14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17

十四、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17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17

十六、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

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情形的核查.18

十七、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18

十八、结论性意见.............................................18

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

指《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锋股份指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陈运先生转让方指谭帼英女士信息披露义务人分期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0%,本次股份转让: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07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4%,同时转让方不可撤销地将其剩余合计持有的上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指市公司32100720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交易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股份限售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第三方与转让方另行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3300000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的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股份指

10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4%

财务顾问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格式准则第15号》指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格式准则第16号》指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同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整合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6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陈运,男,出生于1975年9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汉族,籍贯四川自贡,1998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捷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曾任依利安达(广州)显示器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合力泰(股票代码:002217)联合创始人,曾任董事、副总经理;三利谱(股票代码:002876)联合创始人,曾任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胜宝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新型汽车膜及周边产品、眼镜膜及周边产

品、功能性光学膜、胶带及周边产品、功能胜宝莱光

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周边产品、偏光片的生

1电科技有6400万元60.00%

产、销售及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限公司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或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对一致行动关系情况的核查

7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谭帼英女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谭帼英女士与受托人暨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附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持续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8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5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分期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0%。分期受让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4%)转让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

2、后续股份转让:双方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股

份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由转让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第三

方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再次转让谭帼英女士持有的上市公司23300000股的股份。

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谭帼英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谭帼英女士不可撤销地将其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2100720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陈

运先生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1%。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双方于2025年11月28日签署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本次转让标的股份(即1070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后续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即2330万股股份)之日起终止。上述协议签署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谭帼英女士与受托人陈运先生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转让方承诺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转让方拟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同时,转让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会主动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签署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的任何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任何形式或协助他人通过任何形式谋求获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0.14%股份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例(股)例

陈运000107000005.04%20.14%

谭帼英4280072020.14%20.14%3210072015.11%0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质押或冻结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限售原因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

谭帼英4280072020.14%32100540高管锁定股不适用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谭帼英女士与陈运先生签署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陈运先生受让谭帼英女士持有的上市公司1070000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5元,交易总额16050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尚在筹措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八、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已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对收购过渡期间上市公司经营作出安排。过渡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将严格遵守《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过渡期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能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九、对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及其关联方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无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承诺其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转让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若上述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2025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运先生与谭帼英女士签署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一揽子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完成董事会改组,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共同努力实现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占比为三分之二(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各占三分之二),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或推荐的人员担任,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现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由董事会重新聘任。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调整,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任命管理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1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

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关联交易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

16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事项外,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四、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情况

17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六、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

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十七、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八、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18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规定,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陶强王自义李骁李亦轩

财务顾问主办人:朱捷吴嘉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乃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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