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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5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补充公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7、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合楼会

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主持。

4、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89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5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9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42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补充公告》已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补充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7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3%;反对票136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17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09%;反对136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1%。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98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4%;反对票103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41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58%;反对103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5%;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98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1%;反对票103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4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30%;反对103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5%;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97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1%;反对票104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40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67%;反对104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1%;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2%。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63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1%;反对票104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06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92%;反对104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1%;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3298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2%;反对票103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41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25%;反对103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2%;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2%。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严龙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徐萌阳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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