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本行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本行对外报送相关信息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行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本行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
1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行及下设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本行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本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本行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本行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
计报表等报送要求,本行应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报送。
第八条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本行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以告知禁止内幕交易等方式要求其对本行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在依法报送的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前,
2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泄露该重大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
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行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在本行公开披露该信息之后。
第十三条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
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本行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行的报送信息,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行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本行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3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 JY2020ZD009《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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