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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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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13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82346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6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张冬云:

经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登记范围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余荣清作为时任董事长、张冬云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监管指引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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