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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

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不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第七条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

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支付

第八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按月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若当年薪酬、津贴或奖金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津贴或奖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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